主页 > 京东商城转让 > >网络消费遇纠纷 主体不明谁担责

网络消费遇纠纷 主体不明谁担责

时间:2023-02-20浏览次数:

b85ed3b1d8216518.jpg

现在网购的渠道日益丰富,但如果发生消费纠纷,责任主体更难区分。网络上商品或服务的入口端口复杂,APP在公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身份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网店经营者转手了,却没有公示;在一些平台的自营店铺中,实际的服务商并不是平台本身.以上情况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该怎么办?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随着网络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新消费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因责任主体不明确而维权“一波三折”的现象时有发生。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消费者网购订单被无故取消,被告在维权时辩称“起诉错了人”。

90后消费者刘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抢购了两瓶“茅台天妃酱香型白酒,单价1499元”。付款后,APP系统显示订单成功。但4分钟后,刘先生突然收到平台发来的短信,称订单已取消,退款已完成。刘先生与平台客服人员沟通时,客服人员表示,订单取消是系统审核自动拦截,而非人工操作,订单取消后无法恢复。有人建议刘先生重新预约抢购。刘先生向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投诉,要求平台补足商品数量,协商无果。

刘先生认为,电商平台单方面取消、删除已付费订单,构成违约,故将电商APP的开发者A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但被告A公司辩称,其不是该电商APP的运营者和销售者,该电商APP的实际运营者是其关联公司B公司,故其不是合格被告。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是否是合格的被告?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刘姝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本案中,刘先生在电商APP上购买了自营店的涉案商品,并提供证据证明该APP的开发者为a公司,打开该APP后,未能看到该APP对其实际经营者的清晰显著的宣传。在APP上查询《隐私政策》后显示“本政策仅适用于B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A公司)及其延伸功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看出,虽然A公司辩称APP的实际运营人为B公司,但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未充分披露“自营”销售主体的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APP运营主体的途径主要是看APP的开发者和供应商。甲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应当认定为某电子商务APP的经营者,对涉案自营商品应当承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刘先生抢购商品成功并按照抢购商品规则支付货款后,与A公司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A公司单方面取消订单,无正当理由拒绝发货,构成违约。刘先生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交付义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就涉案订单而言,刘先生与被告客服人员协商,后向相关部门投诉。甲公司仍未能及时解决涉案纠纷,应对其违约行为进行一定的赔偿。刘先生主张1元钱应支持经济损失在合理范围内。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7条和第49条以及第577条和第583 o条的规定

据记者了解,因店主更改信息披露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与线下业务类似,线上业务账户和店铺的转让较为常见,但部分经营者不依法披露信息变更情况,出现纠纷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相互推诿,使得消费者或其他不特定公众的权益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网店未公示的注册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余杭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民法典》第六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公示相关经营主体的信息变更,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网店转让未公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责任主体的确定规则,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理信赖。

刘姝含指出,目前电商平台上有自营店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商平台上有第三方店运营,微信官方账号宣传导流,社交短视频平台跳转提供商品或服务,一单多服务商综合服务。但APP公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身份存在诸多问题,如APP在应用市场公示的主体与服务条款中显示的主体和实际运营主体不一致、同一APP在不同应用市场公示的主体不同、服务条款中公示多个关联公司导致实际运营主体难以区分、集合服务中一个订单公示不明确等。一旦发生纠纷,上述问题往往会增加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义务以明确、显著、合理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明确的经营主体,确保消费者维权路径畅通。在平台经营者身份公示方面,作为APP的开发者和提供者,应当承担平台经营者对自营商品和服务的责任,不能以挂靠公司的方式模糊经营者的公示,也不能以发生纠纷时主体选择错误为由,延长消费者的维权周期,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据记者了解,不久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安排部署“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引导平台和商家“点亮、点亮证照、点亮规则”。

余杭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还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管理规则,并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详细信息。经营者网上账户或店铺主体实际发生转移或更换时,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平台规则及时公示,避免给消费者及其他不特定公众带来经济损失。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陆云在接受《关于开展“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的通知》采访时表示,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跨地域性,消费者在获取相关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无论是消费者投诉还是司法诉讼,如果消费者维权时没有明确的应诉人,相应的程序就无法启动。“确认责任主体是消费者事后维权的关键。”陆云说道。

“很多消费者在购物时,往往更注重商品的比较和挑选,而忽略了真正的服务主体。”陆云说,正如商品的品牌往往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服务的保证一样,服务主体也具有同样的功能,这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消费者报》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及相应的处罚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主体身份信息披露义务、区分个体户和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信息的公示和标记相关的民事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7条和《电子商务法》第44条规定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核实义务及相关责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吕来明告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记者。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发现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披露不准确,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维权。“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吕来明详细解释,网店经营者将网上账号和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公示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注册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平台经营者标注为自营,未标注为自营,实际上是自营,但不是自营,但该标注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自营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直接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者)的责任;平台内经营者未按要求披露其主体身份信息或者信息不真实,平台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承担责任;在直播中,如果直播间经营者未能表明不是商品销售者,并以足以让消费者区分的方式表明商品销售者的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直播间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直播平台不能提供直播间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直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1.消费者可以查看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在网站或APP的首页和主页面公示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如果拿不到相关信息,要联系客服确认。如果最终没有货,建议消费者谨慎下单。

2.消费者在支付相应款项时,应确认收款人信息与主体信息是否一致;不要随意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二维码;开具发票时,也要注意核对发票信息是否与宣传主体信息一致。

3.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然后与其协商维权事宜。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平台、消费者组织、行政主管部门、法院等渠道找他们维权。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责任主体或者公示不明确的,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平台、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等相关主体承担责任。(桑雪琪)

国家医保局:实现电子处方从定点医疗机构到定点零售药店的顺畅流转

1月份新房、二手房环比上涨,城市增加。行业:一线城市迎来“小阳春”

2023年,春运铁路共发送旅客3.48亿人次,货物4.15亿吨。

国家统计局:1月70日36城新房价格环比上涨,一线城市价格环比转涨。

《中国消费者报》预测:2025年,超过40%的会议将转移到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