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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

时间:2023-01-27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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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总局2014年第29号令)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和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据《公司法》作出解散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人民法院或者公司审批机关对清算报告进行备案确认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予以确认,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予以确认。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股东大会主席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确认。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提交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审批机关已对清算报告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提交此材料。

5.确认清算报告。公司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该材料,但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在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材料。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2.因合并、分立导致公司注销的,无需提交第四、五、六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1.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大厅提出申请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出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