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附《公司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转《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石国朱坚〔2019〕30号)。
通常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市,需要经过决议解散、清算分配、注销登记三个主要流程。以公司为例。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规定,退市、正式终止前,公司必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缴纳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企业解散是企业在有法定解散事由时,停止经营活动,开始进入清算程序,直至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自愿解散。指基于企业或股东的意志解散公司。以公司为例,包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等原因解散。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强制解散。是指基于政府有关机关的决定、命令或者法院的裁定,而非基于公司或者股东自身意愿的解散。通常分为行政判决解除和司法判决解除。行政决定解散,公司因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被行政机关依职权责令解散,包括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经司法裁定解散,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后,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的重要内容是清理公司资产,清偿一切债务,终止一切现存的法律关系。清算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利益和公共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时进行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参加清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三)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缴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缴纳所欠海关和税务机关的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办理减免税货物取消海关监管需要提前缴纳的税款、提交需要补办的相关证照、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出口退(免)税清算、发票和税控设备注销等。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四)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一般注销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清算结束后,企业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查,检查纳税人是否有未了事项。
(1)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开具完税凭证。
(2)符合即时办理补缺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税务机关即时开具完税凭证;如果资料不全,税务部门可以在做出承诺后立即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资料填写并办理相关事宜。具体的公差条件是:
(1)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取得发票(含)的纳税人,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缴;
不处于税务稽查状态,不欠税(滞纳金)和罚款,已缴清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为引进人才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的行业领军人物而创办的企业;
(3)不符合承诺制津贴即时办理条件的(或符合承诺制津贴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由税务部门开具《公司法》(告知纳税人未了事项),纳税人先办理完所有未了事项,方可办理税务注销。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其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立即出具完税证明。
(5)在测试之前
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完税证明,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纳税清算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纳税清算凭证;已领取纸质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应当交回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注销文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4.申请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加海关”(),或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注销“一张网”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对已向海关备案且有欠税(含滞纳金)和罚款等涉税事项未结清的纳税人,应在报关单位提出注销申请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无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上市公司除外)。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市场主体不得有未清偿的清算费用、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行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质押或以动产抵押;正在接受调查、行政强制、司法救助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简易注销程序已经终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登记前需要审批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被质押或者被动产抵押”、“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则不需要办理简单的注销登记。异常状态消失后,可通过再次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的文字和格式不规范的,市场主体补正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涉税事项、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领取发票(含)、未欠税(滞纳金)和罚款、未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于到税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张网”服务平台或国家e
(三)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到税务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会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二是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领发票(含)、未欠税(滞纳金)和罚款、未办结其他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完成缴清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税务清缴手续的纳税人。
(4)公示期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到期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公示后,企业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改革后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或公示。个体工商户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和跨部门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10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税务机关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详见《税务事项通知书》(石国朱坚发[2021]45号)。
(1)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因失去股东会或不配合难以注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在报纸(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召开股东会,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形成决议,成立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存在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的问题。对于已经解散的公司,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相关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简易注销公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终止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营业执照和公章丢失。对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凭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遗失证照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重新申领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名确认。对于非法人企业法人,上级主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2.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
3.处于异常纳税状态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要解除异常状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附加《简易注销公告》,经纳税人确认后批量处理:
(2)非正常状态期间,要求补发的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为零,不存在弥补以前亏损的情况。
(一)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得到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
(二)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五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不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遭受损失的。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不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九条)
(6)公司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七)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八)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清偿的
(十)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同时将该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相应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6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10条第2款)
(十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注销税务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
(十二)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毁弃帐簿、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漏报、少报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谎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第1款)